只有當事人參與和解,而人民法院參與調解。
調解後,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而調解書沒有執行力。
性質不同。前者包含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是對當事人訴訟權利和訴訟中實體權利的處分。
參與者是不同的。前者由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參加,後者僅由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效果不壹樣。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生效後,訴訟將終止。有給付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許可,訴訟將終止。和解協議是不可執行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並制作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