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既遂: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犯罪的所有要件。
二、犯罪預備:存在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行為,因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實施。
3.犯罪未遂:已經實施犯罪,但由於犯罪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對於社會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為犯罪準備工具或者創造條件的,是在預備犯罪,應當比照既遂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已經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的,對於犯罪未遂,應當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阻止犯罪發生的,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