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1074條的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贍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如果未成年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父母健在並有能力撫養子女,則法律意義上不需要婆婆照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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