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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置換原則。
1.質押物的更換應得到質權人的確認和認可。質權人可以直接向質權人申請,也可以通過監管人向質權人申請,由監管人執行質權人發出的質押物更換通知,或者由質權人與質權人事先約定在壹定限額和壹定期限內更換質押物,監管人憑質權人的質押物更換授權書監督執行;

2.質押物的置換步驟壹般應為“先入後出”和“等額進出”或“同步進出”。對於限額內提前解除質押的,監管人應根據質押雙方的約定,監督質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質押物,並在逾期後向質權人提供書面報告;

3.除非經質權人書面同意,質權人應對質押財產的異物置換進行再次檢查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