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質押物的置換步驟壹般應為“先入後出”和“等額進出”或“同步進出”。對於限額內提前解除質押的,監管人應根據質押雙方的約定,監督質權人在規定期限內補足質押物,並在逾期後向質權人提供書面報告;
3.除非經質權人書面同意,質權人應對質押財產的異物置換進行再次檢查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