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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創業孵化基地入駐條件
法律分析:1。運營機構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的合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在其運營的創業孵化載體內有固定辦公場所,並配備三名以上從事創業孵化的專職管理人員。2.場地和設施能夠滿足孵化經營主體的要求,面積不少於2000平方米。3.場地產權清晰或租賃備案手續齊全,已入駐的經營主體可在住房租賃部門辦理租賃備案手續。場地作為孵化載體的剩余使用(租賃)期限不得少於3年,使用期間不得改變或變相改變用途。4.創業實體不得少於30個。5.應具備通信、網絡等辦公條件,設置面積不少於50平方米的會議場地、商務洽談、創業培訓等公共服務功能區。6.日常管理服務等規章制度健全,能夠為創業主體提供業務指導、政策咨詢和風險評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民事主體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