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