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內容、科目和要求
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科目包括:法理學、法制史、憲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14科目。
對於上述內容和科目,考生應從認識、理解和熟悉三個層面把握:
——理解,要求能夠準確識別和再現相關法律知識和法規,即知道“是什麽”;
——理解,在理解的基礎上,能夠深刻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原則和規定,並以此來解釋和論證觀點、分析現象、明辨是非,即理解“為什麽”;
——熟悉性要求靈活運用相關法學原理、方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綜合分析和解決理論和實踐問題,正確判斷和評價社會法律現象和實踐,即明確“怎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