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解散,除有合並、分立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執行機構或決策機構的董事和其他成員是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