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他人提供免費勞動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助人明確拒絕幫助的,人身損害由幫助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無償為他人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助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權利人請求幫助勞動者與被幫助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因幫工活動造成幫工人身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第三方不確定或無法支付賠償,被幫助的工人可以進行適當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