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六條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辦理。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從事兼職律師執業的證明。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允許執業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