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05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該規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註:新教材第四版刪除了該知識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