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行政計劃約束效力的不同,行政計劃可分為約束性計劃、影響性計劃和暗示性計劃三種類型:1。約束性計劃是指對所涉及的對象具有約束力的行政計劃。2.影響計劃。也稱誘導性計劃,是指計劃本身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行政機關利用自身的影響力或補貼,通過公布計劃來實現使民眾符合計劃目的的行為。3.暗示性的計劃。也稱信息計劃,主要是為預測和判斷提供信息,提供公眾或社會參考的計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