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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的董事會的職責和權力
法律分析: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實行集體領導。它是股份公司的領導管理和經營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大會職權的權力機構。對外是公司經濟活動的授權代表,對內是公司組織管理的領導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