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作為調查核實的方式。比如《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接到幹部普遍違紀的反映,應當及時找自己核實,談話提醒,約談詢問,讓幹部把問題說清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二十六條也屬於此類;另壹個是處置方式的結果。比如,根據我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在詢問並初步核實後,可以采取談話提醒的方式,監察法第四十五條也屬於這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