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oe訴ullman壹案中,持不同意見的Patock法官認為正當程序“有能力、有決心進行辯論”。。。試圖限制條款以確保程序正義。然而,他接著說,正當程序始終是本法院的壹個廣泛概念。。。。因為程序只是壹種程序上的保障,不可能通過立法、通過管理來實現這些情況,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在未來,它甚至可能以盡可能公平的程序給予個人,但這三者的享受都被破壞了。。。。從而確保正當程序,盡管它植根於《大憲章》的“所有法律”,並將其視為壹種程序保障,“已成為這個國家的壹個障礙”,並反對武斷的立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