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登記或者備案。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個人舉辦補習班、超長班或其他形式的教育機構,都必須取得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批,否則就是非法辦學。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之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著裝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和父母。作風正派,為人正直。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