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法律辯護
法律辯護
有這樣的爭論,相當無恥。。。。

職務侵占罪理由:車輛的直接所有人魏某(不是車主,車主是單位)對車輛已完全失去占有。可以得出結論,開車大燈門而不拔出鑰匙是壹種完全失去占有權的狀態,因為任何人都可以把車開走,這與鎖上門並拔出鑰匙有本質區別。後者可以認為是保持占有,因為有鎖,普通人不會隨意控制車輛。

被盜原因:機動車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權屬標誌為登記。只要車輛沒有登記為無主,其占有狀態仍應視為車主所有,更不用說直接乘員的駕駛證了。李的駕駛行為是壹種“秘密竊取”而不是公開占有。

爭論的焦點應該是魏離開後是否繼續占有機動車,然後焦點應該是鑰匙未拔出和車門未關造成的狀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