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四條是律師執業機構。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律師;(三)發起人應當是具有壹定執業經歷且三年內未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四)有符合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設立的決定。批準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不予批準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