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壹條。在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四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新合夥人在入夥前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夥人擅自處理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方可執行的事項,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