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也規定:“加工合同在加工地履行,但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除外。”根據上述兩部法律,加工合同糾紛應由履行地(如約定的安裝地)或實際履行地(指令加工地)法院管轄。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壹般原告對被告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