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醫院應當按規定向社會開放,並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醫院投訴接待和處理應當遵循“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和合法、公平、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醫院應當提高管理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避免和減少不良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