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判決,但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再審:(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
(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主要事實依據發生變化或者被依法撤銷的;(五)犯罪有錯誤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違反法律關於溯及既往的規定;(八)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裁判;(九)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