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第十四條國家建立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嚴格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提高。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建設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建設和保護高標準農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土地整理和農用地科學安全利用,加強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