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創作產生版權的原則,首先,應當承認電影作品或以類似拍攝方法創作的作品是由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和作曲家等作家創作的。
2.考慮到制片方的巨額投資和電影作品的商業化運作,理論上電影作品的版權合法轉讓給制片方。然而,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家和作曲家等作家仍然享有署名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 * *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