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嚴格管理槍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法持有、制造(包括改裝、組裝)、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
國家嚴懲違反槍支管理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舉報違反槍支管理的行為。國家保護檢舉人,獎勵檢舉違反槍支管理犯罪的有功人員。
第四條國務院公安部門主管全國的槍支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槍支管理工作。上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槍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