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其親屬或者其他人可以委托其領取。
用人單位可以委托銀行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員工工資的金額、時間、領取人的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