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八條集體林地和未承包經營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壹管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九條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林地經營權流轉合同壹般包括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流轉期限、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流轉期限屆滿時林地上林木和固定生產設施的處置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受讓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森林、林木和林地造成嚴重破壞的,發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權收回林地經營權。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管護,並按照國家規定管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