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三條
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投入商業使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了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者參加了保護布圖設計的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
第四條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並且在創作時不被布圖設計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商視為常規設計。受保護的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整體上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