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風險。
2.法律風險。
3.員工薪酬和福利風險。
4.稅費承擔風險。
法律依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五條發起人因履行設立公司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不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