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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精神與法律觀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傑赫林在他的演講《法律的鬥爭》(又譯《爭取權利的鬥爭》【5】,即Der Kampf um das Recht)中說:“保存生存是所有動物的最高原則。但其他動物只是出於本能保存自己的肉體生命,而人類除了肉體生命之外還有精神生命。從法律角度來看,這種精神生活是壹種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動物沒有區別。”正是基於這壹理念,他認為“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在受到損害時為自己應盡的義務”;此外,“個人有義務支持自己的法律,即自己的合法權利”。【6】從這個角度看,權利是主觀的法律,法律是客觀的權利。權利人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是社會的義務。為權利而戰,也就是為法律而戰,對於人類的生存具有重要的倫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