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名譽權,是指社會對公民、法人的道德、名譽、才能、信用的評價。
侵害名譽權的主要形式是侮辱和誹謗。
侮辱是指以暴力或者口頭、書面方式公開侮辱他人,損害其人格尊嚴的行為。
誹謗是指無中生有地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和人格的行為。
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根據《民法典》第1000條的規定,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因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對於侵犯公民名譽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嚴重行為,受害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