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不得少於90天。其中,產前假為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壹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
懷孕三個月內流產的女職工,根據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20至30天的產假;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的產假為四十二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為90天。
產假期滿後重返工作崗位時,允許在壹至兩周內逐步恢復原定額的工作量。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將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