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於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預付款及預付款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預付款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除外。當事人對預付款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預付款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