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壹)聚眾鬧事、沖擊法院;
(二)毆打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破壞法庭設施,搶奪、毀滅訴訟文書和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