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不壹定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壹般規模較小的企業在不設立董事會的情況下會設立壹名執行董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壹條: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壹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其他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其他成員可以包括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