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條件
申請註冊護士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護理和助產專業課程、護士資格考試、健康標準和其他條件。
申請期限
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護士資格考試合格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具備前款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中接受3個月的臨床護理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考試方法
護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
應用進程
申請註冊護士,應當向護士執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註冊,並頒發護士執業證書;不符合本條例要求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
註冊有效期
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