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12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要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申請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終止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