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1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