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院的批復,建設工程的優先權是預定期間,並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