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