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本條例施行後設立的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