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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或處罰中何時使用“應當”和“可以”。兩者有什麽區別?
“應該”是強制性的,意思是不這樣做就是違法的;“是”是很武斷的,意思是可以這樣執行,也可以不執行。比如《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為實施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預備犯相對於既遂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裏的“可以”是很隨意的。第十七條對於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應當減輕處罰。“應該”是必須的。壹般來說,使用得當的都是有特定條件的人,或寬或嚴。例如,教唆18歲以下的人犯罪應受到嚴厲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