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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昵稱侵犯他人有哪些權利?
《民法典》規定,給別人起綽號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權和名譽權。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隱私權。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0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991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