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責令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不予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