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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公安機關復議、復核。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刑事案件,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公安機關不服起訴決定的,可以請求復議,但沒有復議期限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九條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第壹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害人也可以不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