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或者私刻單位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從事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自刻制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簽訂經濟合同,且單位存在明顯過錯,其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單位應當依法對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