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是指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場所、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以及當事人、律師、律師事務所書寫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件,即除規範性法律文件(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的壹切非規範性法律文件。
司法文書是偵查、起訴、審判、公證等司法機關在辦理各類案件過程中,在司法的各個環節和步驟中形成和使用的特殊文書。大多數司法文書具有“專業文書”的性質
從廣義上講,司法文書的外延還可以擴展到訴訟文書、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等。
個人認為在實踐中區分這兩種表達意義不大。
還有壹種說法叫“訴訟文書”
訴訟文書是指司法文書中涉及訴訟環節形成的壹些法律文書。它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種訴訟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和訴訟程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種訴訟要求或抗辯的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