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律師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爭議權益;
(三)收受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權益的;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等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案的;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致使對方當事人無法合法取得證據的;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糾紛的;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