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的賬簿未經對方簽字,壹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2.提供的戶口本有對方的簽字或簽名,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在訴訟中,只有簽字的戶口本才能作為證據,而且簽字時需要同時有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名字,因此債務人壹般無法反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當事人的陳述;
②書證;
③物證;
(四)視聽資料;
⑤電子數據;
⑹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