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上粘貼或者加貼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壹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和化學品安全標簽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規範和化學品安全標簽。